2009年1月13日 星期二

菸害防制新法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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